關于違規收送禮品、禮金問題監督執紀要點
來源:中共云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網站
一、違規收送禮品、禮金的5類情形
從2023年1月至6月全國的統計情況來看,查處違規收送禮品、禮金問題占享樂主義、奢靡之風問題的41.43%。按照2018年《條例》的規定,違規收送禮品、禮金問題在實踐中可以分為以下5類情形。
第一類是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財物。這類問題的處分依據主要涉及2018年《條例》第88條第1款、2015年《條例》第83條第1款和2003 年《條例》第74條等。
認定這類行為時應重點把握以下2個要點:一是“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強調的是“預防性”,只要有可能就可以,不以行為人主觀判斷為轉移,通??梢越Y合收送雙方的身份關系、職務職責或業務關系等來進行認定。二是財物。2018年《條例》將“財物”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到了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即包括了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游等。
第二類是收受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這類問題的處分依據主要涉及2018年《條例》第88條第2款、2015年《條例》第83條第2款等。
認定這類行為時應重點把握以下2個要點:一是與執行公務無關。二是“明顯超出”,主要是指明顯超出了當地正常經濟水平、風俗習慣、個人經濟能力的禮品、禮金價值,具體應根據多方面因素綜合考慮。如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學、老鄉、朋友等贈送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雖與執行公務無關,但如果“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就有可能屬于此類行為。
第三類是違規送禮。這類問題的處分依據主要涉及2018年《條例》第89條、2015年《條例》第84條等。認定這類行為時應重點把握以下3個要點:一是違規送禮行為不以謀取利益為必要條件,即不管送禮方當時是否有希望收禮方謀取利益的目的,只要進行了送禮行為,就有可能構成違紀。二是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財物,才構成違紀。沒有明顯超出的不認定為違紀。三是“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才給予處分,可見條例對于受禮行為比送禮行為的處罰更重。
第四類違規公款贈送、發放禮品。這類問題的處分依據主要涉及2018年《條例》第103條、2015年《條例》第96條、2003 年《條例》第78條第4項或第82條等。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行為側重于“使用公款”這一特征,只要違反公款使用規定的,即構成違紀。實踐中,要注意區分違規用公款購買贈送禮品與業務招待中贈送紀念品的行為。通常來說,業務招待中贈送紀念品對適用情形、禮品種類和審批程序都有嚴格的要求,不能任意擴大適用。此外,還要注意精準甄別變相用公款購買贈送禮品的問題。比如,某國有企業從下屬酒店收集房券、自助餐券等消費券,制作成禮盒用于對外交往使用。表面上看沒有用公款購買消費券,但消費券在流通過程中具有市場價值,酒店對使用后的消費券同樣要計入成本、抵扣利潤。所以究其實質,是將本應由該國有企業開支的費用轉嫁給下屬酒店承擔,由提供消費券的酒店用公款負擔了消費券所對應的財物價值,屬于變相用公款購買贈送禮品。
第五類是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這類問題的處分依據主要涉及2018年《條例》第85條第2款,2015年《條例》第80條和2003 年《條例》第75條第1款、第2款等。這一行為以黨員干部不知道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為前提。如果知情,則具有收受財物的故意,符合權錢交易的性質,應當按照受賄論處,適用總則的紀法銜接條款處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八項規定統計指標,這種情形未納入統計范疇。
實踐中,對于收受禮品禮金與“感情投資型”受賄的區別,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的,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也就是說,司法解釋將具有特殊身份關系的雙方之間的非正常人情往來的大額禮金,列入刑事打擊范疇,即大額禮金“入刑”。
二、準確界定受禮行為與正常人情往來
從收受對象看,正常人情往來一般發生在親屬、沒有利益糾葛的朋友之間;而受禮行為往往發生在同事、上下級、管理服務對象或具有其他經濟、政治利益關系的特定人之間。從送禮目的看,正常人情往來沒有特定的利益訴求;而受禮行為中,作為送禮一方往往具有聯絡鋪墊感情,以備今后有事的時候能開口的目的。從往來金額看,正常人情往來的金額相對較小,且有來有往,彼此收送的禮品、禮金價值大致相當;而受禮行為一般表現為單向的或收送金額明顯不對等。
當前,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收送禮品、禮金行為也在不斷地改頭換面、花樣翻新,比如利用微信紅包、電子禮品卡、物流快遞等多種方式,變相收送禮品禮金,具體還需要結合個案實際來綜合分析,透過現象看本質,以確保定性準確、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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